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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食手抄报内容文字(苏轼手抄报简单又漂亮)

admin 美食养生 2021-03-11 22:14:36 298 0

  食品安全黑板报内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 本市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市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三)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参照相关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发布部门。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本市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八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本市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进入本市销售的活禽、牲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

  第十九条 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录的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商品条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信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条 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以及糕点等经过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销售前款所列食品,应当明示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  第二十一条 本市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并保证货证相符。  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经销商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的保健食品,还应当具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发展规划。开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厂)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第二十四条 食品批发市场、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和仓储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仓储地点就地销售食品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餐饮业卫生规范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第二十七条 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  本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厨垃圾进行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示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分析监测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检测机构和专家,根据监测数据、检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协调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或者会议涉及餐饮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接受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发现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时,由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食品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 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统一归集、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下列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情况;  (四)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发布的其他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并可以依据检测结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扣押、封存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实行快速检测的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样本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快速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抽取样品应当付费,并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生产者的食品召回计划,监督召回过程。  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信用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扣押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有关的进货凭证、出货台账、合同、账册、票证和单据等相关材料;依法查封、扣押不安全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场所。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或者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未按规定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的,销售的活禽、牲畜未按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标识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产品、活禽、牲畜,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附有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购进、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预包装食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没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或者未附有食品标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进口食品不能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不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未如实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或者未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  第五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的,没收相关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实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当将决定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第六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应承担的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告别不良饮食习惯手抄报字动内容:宣传不良饮食习惯的危害手抄报、图片、漫画、标语。 人员食品手抄报内容一、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食品安全制备10条原则是什么?1、选择经过安全处理的食品;2、烹调食品要彻底加热;3、做好的熟食品要立即食用;4、注重熟食品的贮存;5、经贮存的熟食品,食用前要彻底加热;6、防止生食品污染熟食品;7、反复洗手;8、注意保持厨房用具表面清洁;9、防止昆虫、鼠类和其它动物污染食品;10、使用洁净水。二、应注意哪些饮食卫生习惯?1、白开水是最好的饮料,一些饮料含有防腐剂、色素等,经常饮用不利于少年儿童的健康;2、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肠道寄生虫病的传播;3、生吃的蔬菜和水果要洗干净后再吃,以免造成农药中毒;4、选择食品时,要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5、尽量少吃或不吃剩饭菜,如果吃剩饭菜,一定要彻底加热,防止细菌性食物中毒;6、不吃无卫生保障的生食食品,如生鱼片、生荸荠;7、不吃无卫生保障的街头食品;8、少吃油炸、烟熏、烧烤的食品,这类食品如制作不当会产生有毒物质。

  三、怎样预防食物中毒?1、饭前便后要洗手;2、煮熟后放置2小时以上的食品,重新加热到70℃以上再食用;3、瓜果洗净并去除外皮后才食用;4、不购食来路不明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不购食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店或路边摊点上的食品(尤其是这些店、摊上没有密封包装的食品);6、不吃已确认变质或怀疑可能变了质的食品;7、不吃明知添加了防腐剂或色素而又不能肯定其添加量是否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安全食品手抄报字对祖国的话小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知识:  预防食物中毒,首先要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洗衣服、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床单和被盖(一月一次)。保持教室、宿舍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养成饭前便后洗手、不暴饮暴食的良好习惯。其次做到"六不吃",不吃生冷食物、不吃不洁瓜果、不吃腐败变质食物、不吃未经高温处理的饭菜、不喝生水、不吃零食。再就是要从食品标签上注意识别食品质量,选择安全的食品是把住"病从口入"的第一关。  1、认识食物中毒特征。  潜伏期短:一般食后几分钟到几个小时发病  胃肠道症状:腹泻、腹痛,有的伴随呕吐、发热  2、提高自我救护意识  出现上述症状,应怀疑是否食物中毒,并及时到医院就诊,同时报告老师。

  3、预防发生食物中毒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特别是饭前便后,用除菌香皂,洗手液洗手  不吃生、冷、不清洁食物  不吃变质剩饭菜  少吃、不吃冷饮  少吃、不吃零食  不要长期吃辛辣食品  不要随便吃野果,吃水果后不要急于喝饮料特别是水。  剧烈运动后不要急于吃食品喝水。  不到无证摊点购买油炸、烟熏食品,尽可能在学校食堂就餐。千万不要去无照经营摊点饭店购买食品或者就餐。  不喝生水,建议喝标准的纯净水。  从家里所带腌制品在校不能超过2天  谨慎选购包装食品,认真查看包装标识  查看基本标识,厂家厂址、电话、生产日期是否标示清楚、合格  查看市场准入标志(QS)  简介市场准入标志QS:为了保护人们饮食卫生安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自200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出厂食品,经过强制检验合格后,加贴市场准入标志,方便选购。2002年起,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2003年下半年,对方便面、膨化食品、罐头、冷饮等10类食品,实施了市场准入制度。

  .谈谈卫生与健康  1).谈谈卫生与健康  其实卫生是处处都必须注意的,在路边、大街上、小巷中,在那些小摊小贩的摊子上,经常做一些油饼、臭豆腐之类的食品,你可千万不能去买,谁知道他们这些东西是用什么做的,吃了容易生病,甚至造成腹泻、头晕之类的症状。饭前便后要洗手,这也是讲卫生的行为。  说到健康,也许有人会说:“吃多了东西也就健康了吧!”其实健康并不在于多吃东西,你还要常运动、多喝水,每天定量吃饭,按时睡觉等等,这样才能做到健康。在报纸上看到过多吃水果、蔬菜、多补充维生素,这样对身体大有好处。  卫生与健康是紧密相连的。不讲卫生不仅使身体容易生病,有时连你宝贵的双眼也会受到侵袭。当你接触过钱、霉旧的书之类的东西,你可千万不要去揉眼睛,否则,沾你手上的细菌就会跑进眼睛,这样会使你患上沙眼,导致视力下降。

  为了有个健康的好身体,平时我们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表现为一点一滴的生活小事。比如,要保持个人清洁卫生,衣服要勤换洗,勤洗澡,勤剪指甲;饭前便后要洗手;经常打扫环境卫生;适当参加体育锻炼,增强身体免疫力。  ( 2).食品卫生  吃火锅应注意的卫生天气寒冷,人们喜欢吃火锅,但应注意以下卫生习惯:(1)食物不宜过热吃,过热的食物容易烫伤口腔粘膜和食管、胃粘膜、诱发食道或胃的疾病。(2)火锅内不宜放过多的食物,以免食物煮得过久,失去菜肴风味和营养。(3)食物一定要煮熟后吃,以免感染上寄生虫卵或细菌。9、暴饮暴食伤身体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喜欢大块肉、大杯酒地任性享用,直至饱嗝连声,酩酊大醉,殊不知隐祸已在其中。暴饮暴食,超过了脾胃正常消化的食量,首先是产生饱胀满闷的感觉,容易产生消化不良;其次是长期大量摄入高蛋白食物时,会使血氨大增,而超过肝、肾处理氨的能力。

  产生氨中毒;更严重的是血中大量堆积的氨会随血流进入脑组织,毒害中枢神经,轻者成天昏沉迷惘,重则就是暴食后猝死。科学的饮食是早餐食好,中午食饱,晚餐食少,切忌暴食贪杯。10、当心冰箱贮藏食物中毒冰箱作为一种制冷的食品贮存家用设备,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不少万便,但冰箱并非保险箱。一般来说,冰箱冷冻室的温度是零下15~18℃,常温室则只有2~8℃,低温对大部分致病菌有抑制作用,但对嗜冷与耐冷菌作用就不大。有的细菌在零度以下还能生长繁殖。由此可知,冰箱不能抑制所有的细菌,冰箱贮存食物也能腐败变质。11、生、熟食品及刀板要分开生、熟食品分开指制作、盛装和存放生、熟食品的工具。如砧板、刀等用具要分开并有明显标记,生、熟食品不能存放在同一冰箱或食柜内。生、熟食品不分开,熟食品易被污染发生肠道疾病和寄生虫病,危害健康。

  12、营养平衡指什么指饮食合理,食物要多样清淡,粗粮细粮要搭配,少吃脂肪和甜食,多吃蔬菜和水果。13、及时洗锅食品安全内容的手抄报进入2l世纪,为了避免走饮食不科学e5a48de588b67a686964616f31333264663032的老路,减少肥胖症、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和癌症等“富贵病”,营养学家呼吁大众采用科学的饮食方法。其要点如下: (1)营养要平衡:摄取的各种营养素比例要恰当,摄入量与机体需要量应保持平衡。即所需热能与热能来源配比平衡,氨基酸平衡,脂肪酸平衡,酸碱平衡,维生素平衡及无机盐(常量元素及微量元素)平衡。 (2)食深色食品:一般深色、浓色的天然食品,营养价值高,所含维生素、微量元素、无机盐多,对人体有保健作用。食用过多的淡色天然食品,对人体健康不利,如淡色的蔬菜、糖(精制砂糖)、盐(精帝J的盐)、精面米等。

  (3)品种要多样:任何一种天然食物都不可能提供人体所需的全部营养,因此不可偏食。常规膳食每天须包括谷、薯类、动物性食物、大豆及其制品、蔬菜、水果等。同一类食物也要经常变换不同的品种,还要结合多种副食及零食进行食用。 (4)勿吃厚昧:烧、烤、煎、炸等油腻食物,在人体中难以消化吸收,不仅增加了胃肠的负担,还破坏了天然风味。过咸、过腻的食物是高血压、心血管疾病的诱发因素。过甜的食品与肥胖症、糖尿病和心血管病有密切关系。 (5)食物搭配应科学:主食、副食和零食应合理搭配,粗细粮应结合食用。

  糖类、脂肪和蛋白质的比例一般为58%、30%和12%,同时,应充分重视对微量元素和膳食纤维的摄取。 (6)食天然无害食品:提倡吃天然食品。食物原料及生产制作食品的辅助材料,包括色素、香料、调味品及添加剂等,应均为天然物质,而不是人工化学合成物。 科学的饮食方法概括起来为16个字:讲究营养,重视保健,力求科学,保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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